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8左民初6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藏昌都市左贡县。被告王某某,男,藏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左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已协商,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格桑永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阿旺仁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