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84号罪犯鲁成保,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成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灵、王臻,固原监狱干警王浩鑫、马小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鲁成保到庭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成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鲁成保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鲁成保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成保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物质奖励,“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73.5分。
本院认为,罪犯鲁成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成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