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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819号

周伟与刘志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伟,刘志强,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强。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刘志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