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强。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刘志强,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周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