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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60号

杨金清与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清,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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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清,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国建,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民屯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38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