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37号原告天津市丰源防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2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远,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子南(第一煤气厂院内)。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市丰源防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源防腐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7324元,由原告天津市丰源防腐钢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金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