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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880号之一

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特莱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特莱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880号之一原告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周祖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赟,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红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莱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尚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特莱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23元,减半收取计10,9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61.50元,由原告无锡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