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99号
原告:张永淼。
被告:焦嘉(甲)义。
被告:徐俊莲。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淼与被告焦嘉(甲)义、徐俊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永淼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淼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张永淼负担。
审判员 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