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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99号

张永淼与焦嘉(甲)义、徐俊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淼,焦嘉(甲)义,徐俊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99号

原告:张永淼。

被告:焦嘉(甲)义。

被告:徐俊莲。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淼与被告焦嘉(甲)义、徐俊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永淼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淼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张永淼负担。

审判员  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