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60-1号

杨金清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清,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国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国建,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舒云泽、程六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舒云泽、程六枝平收入538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