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2号
原告:张向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总经理。
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