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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2号

张向阳与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向阳,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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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2号

原告:张向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总经理。

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嘉兴市中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