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100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南路22号汇景新城。负责人,罗廷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凌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诉被告凌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雪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宝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