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934号
申请人:韩巧丽,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个体。
被
申请人:王丙艳,女,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职工。本院在执行韩巧丽申请执行王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丙艳工资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