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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430号

陈传令、杨洪发等与李国生、富裕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传令,杨洪发,杨洪真,李国生,富裕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富裕县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430号原告陈传令。原告杨洪发。原告杨洪真。被告李国生。被告富裕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富裕县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令、杨洪发、杨洪真诉被告李国生、富裕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富裕县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黑B×××××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黑B×××××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