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985号原告胡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贾朱喜。被告贾朱喜。被告盛阿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笛诉被告浙江名莎服饰有限公司、贾朱喜、盛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笛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皆由原告胡笛负担。
审判员 程留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