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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刑更100号

张海军敲诈勒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100号罪犯张海军,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上诉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银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海军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海军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和物质奖励,“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得减刑分105.5分。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