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吴莹,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五里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涛,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待裁事项:原告吴莹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莹负担。
审 判 长 陈景庞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