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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852号

吴莹与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莹;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吴莹,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五里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宇,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涛,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待裁事项:原告吴莹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莹负担。

审 判 长  陈景庞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