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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96号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杨振滨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黑0606执96号杨振滨:本院受理(2016)黑0606执9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庆同交罚字(2015)098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缴纳行政罚款壹万元;

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如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上述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规定之情形的,我院将把你(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特此通知执行员  冯国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