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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29号

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广告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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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号。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润广告公司,住所地��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83号。法定代表人陈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滑锡林,北京市中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润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780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天润广告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天润广告公司与水魔方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订立《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天润广告公司为水魔方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刊登“欢乐水魔方”广告。合同订立后,天润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与水魔方公司只支付了3万元广告费,剩余12万元拖欠拒绝支付。天��广告公司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水魔方公司支付天润广告公司合同欠款12万元等。一审法院向水魔方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水魔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天润广告公司与水魔方公司系广告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水魔方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可管辖本案,但为了便于案件审理,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天润广告公司依据其与水魔方公司签订的《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天润广告公司与水魔方公司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水魔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水魔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润广告公司对于水魔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润广告公司系依据其与水魔方公司签订的《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水魔方公司向天润广告公司支付欠款等,故本案属于合同之诉。本案中,天润广告公司与水魔方公司签订的《2014年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现原审被告水魔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润广告公司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水魔方公司关于将本���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燕军

审判员  王顺平

审判员  姜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