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18-1号原告姚贵东。被告谭立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姚贵东诉被告谭立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谭立光所有的鲁G×××××号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谭立光已交纳保证金25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立光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学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