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472号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梅园小区东门。负责人曹玉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收,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诉被告齐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莉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