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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18号

程连生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连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程连生。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程连生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沈旭东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