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程连生。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程连生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沈旭东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