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46号原告陈天存。被告闫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存诉被告闫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天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存承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