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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46号

陈天存与闫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天存,闫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46号原告陈天存。被告闫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存诉被告闫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天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存承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