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60号

齐昌义、钱行等与王自明、操建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昌义,钱行,王自明,操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60号

原告:齐昌义。

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行。

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明。

被告:操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昌义、钱行诉被告王自明、操建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昌义、钱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昌义、钱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昌义、钱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昌义、钱行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