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60号
原告:齐昌义。
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行。
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明。
被告:操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昌义、钱行诉被告王自明、操建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昌义、钱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昌义、钱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昌义、钱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昌义、钱行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