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唐燕。被执行人潘剑红。唐燕与潘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剑红的银行存款2081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