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刑更95号罪犯顾清明,现在宁夏固原监狱服刑。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吴利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清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清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顾清明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清明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清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两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得减刑分107.5分。
本院认为,罪犯顾清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清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具文
审判员 姜丽华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