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99号原告刘兴坡,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怀勇,男,52岁。被告隗和全,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坡诉被告齐怀勇、隗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坡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怀勇、隗和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坡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