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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0933号

贾永军申请执行王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永军,王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933号

申请人:贾永军,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个体。

被

申请人:王学峰,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贾永军申请执行王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贾永军与被执行人王学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