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1)闽0322民初2098号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
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
法定代表人:林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无双,该公司职员。被告
被告:颜建明,男,198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郑毅,男,198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颜建明立即归还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5989.36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透支本金95989.36元为基数按《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郑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颜建明、郑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意见颜建明、郑毅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卡片种类信用卡开户日期2016年2月2日卡片状态过期未续卡卡号622802562196xxxx信用额度10万元利率年利率14.4‰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尚欠本金95989.36元未按约还款时间2019年11月22日起是否有共还人无担保人:郑毅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普惠卡发卡日至因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且销卡为止担保范围包括信用卡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年费、超限费、滞纳金、律师费等追索费用其他事项裁判理由颜建明向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颜建明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要求颜建明承担清偿欠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应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保证人郑毅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郑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颜建明、郑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事项一、颜建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5989.36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透支本金95989.36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
二、郑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颜建明、郑毅共同负担。告知事项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
审判员陈宝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