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47号原告吴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曾媚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鹬婷
吴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47号原告吴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曾媚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