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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47号

吴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47号原告吴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曾媚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