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05号罪犯孙世杰,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漯刑三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世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孙世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141元。宣判后,孙世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罪犯孙世杰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世杰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9日9时左右,被告人孙世伟因怀疑其女友姚艳婷与被害人刘永生有不正当关系,与其弟孙世杰胁迫姚艳婷带路至被害人刘永生家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至被害人刘永生跳楼死亡,姚艳婷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在共同犯罪中,孙世杰系从犯。罪犯孙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世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世杰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