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91号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新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春城路29号。法定代表人金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禾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原告湖北凯尔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西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