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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271号

刘振平与齐怀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振平,齐怀勇,隗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71号原告刘振平,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怀勇,男,52岁。被告隗和全,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平诉被告齐怀勇、隗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怀勇、隗和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