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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48号

刘勇仁与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勇仁;方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48号

原告:刘勇仁,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方冰,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勇仁与被告方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勇仁诉称:2014年1月30日,方冰因做生意向我借款1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方冰一拖再拖,至今未还。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方冰偿还我借款1万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1.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方冰承担。 方冰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方冰向刘勇仁借款1万元,刘勇仁将1万元给付方冰后,方冰向刘勇仁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刘勇仁现金1万元”。借款后,方冰向刘勇仁每月还款200元至2015年2月28日,共计偿还2600元。后经刘勇仁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致本纠纷发生。 以上事实,有刘勇仁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方冰向刘勇仁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方冰向刘勇仁偿还的26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现方冰尚欠刘勇人借款本金7400元应予偿还。因刘勇仁与方冰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没有约定,刘勇仁在庭审中要求方冰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5日,故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自刘勇仁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经计算,方冰应向刘勇仁支付逾期利息123.4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方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勇仁借款本金7400元及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逾期利息123.43元,以上合计752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勇仁负担20元,由被告方冰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娇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徐远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冉慧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