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678号
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丛滋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浦,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立军,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玲
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
人民陪审员 陈 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