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刘卫民,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家齐,女,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雷,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刘卫民诉被告刘家齐、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卫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