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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062号

刘卫民与刘家齐、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卫民;刘家齐;王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刘卫民,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家齐,女,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雷,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刘卫民诉被告刘家齐、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卫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