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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3号

原告韩跃连诉被告孔庆军、李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跃连,孔庆军,李庆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3号

原告:韩跃连。

被告:孔庆军。

被告:李庆洪。

原告韩跃连诉被告孔庆军、李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跃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跃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韩跃连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