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财保16-1号 申请人赵爱菊,女,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小学文化,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建,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第三人施红彬,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冀0528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李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第三人施红彬现金5000元的扣押。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