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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财保16-1号

赵爱菊、李建、施红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赵爱菊;李建;施红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8财保16-1号 申请人赵爱菊,女,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小学文化,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建,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第三人施红彬,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冀0528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李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第三人施红彬现金5000元的扣押。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