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于永龙,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魏军,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于永龙与被执行人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庆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