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马某刑事附带民与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1月22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邹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