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17号

高焕与李卡子、李卡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焕,李卡子,李卡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焕,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卡子,又名李卡,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卡怀,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焕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5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卡子、李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卡子、李卡怀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焕借款本金113350元。案件受理费1280元及申请执行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李卡子、李卡怀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李卡子当庭偿还2000元(已于2016年2月5日前由被执行人李卡子的一批酒抵偿申请人高焕借款20000元)。共计偿还22000元。剩余借款92600元于2016年4月起每月1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李卡子自愿承担。

三、兰翠子自愿对上述协议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