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194号罪犯覃利东,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了(2011)峨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利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被告人覃利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河市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6月1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覃利东于2014年8月28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截至2018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波、邓浩庭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指派民警郑勇出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王融林、政协委员韦俊林到庭旁听,罪犯覃利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假字第1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覃利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覃利东假释。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合法,认定罪犯覃利东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建议法院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利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7.72分,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南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覃利东犯罪前与邻里关系较好,表现良好,接受社区矫正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小。犯罪前所在的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基层组织和其亲属也愿意接受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利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该犯原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以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社会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利东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