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1月15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