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与被告陈敏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业主:徐启利,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与被告陈敏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乌高(新)劳裁(2015)第931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陈敏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负担,退还原告新市区温州街有和商店5元。

审判员  孙津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桑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