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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37号

林丽与郑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丽,郑磊、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林丽

被执行人:郑磊、赵伟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林丽与被执行人郑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郑磊、赵伟用工资分批分期偿还借款,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林丽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