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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9-1号

东莞市天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地源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天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地源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地源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地源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69033元、违约金17200元及押金2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08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41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深圳市南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同时申请对(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36号案保全的财产解除查封。经查,案外人深圳市南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36号案对深圳市地源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