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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42号

农斌与陈心元、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斌,陈心元,许红梅,德保县沁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农斌。被执行人陈心元。被执行人许红梅。被执行人德保县沁源锰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法定代表人:陈心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心元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的小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许红梅名下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0号隆源国际公馆3号楼1单元1802号房。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