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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63号

刘玉莲与肇恩轩、王月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莲,肇恩轩,王月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莲,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肇恩轩,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月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刘玉莲申请执行肇恩轩、王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玉莲与被执行人肇恩轩、王月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刘玉莲未受偿金额为4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肇恩轩、王月仙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刘玉莲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