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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620号

房武装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武装,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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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房武装,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负责人魏增辉,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终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武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武装人民币8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东尧村民小组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85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房武装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终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