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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552号

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喻国洲、丁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喻国洲,丁一,喻国涛,喻国成,喻伯海,张福华,蒯立红,吴正洋,范慕苏,黄剑,彭大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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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552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劲松。被执行人喻国洲。被执行人丁一。被执行人喻国涛。被执行人喻国成。被执行人喻伯海。被执行人张福华。被执行人蒯立红。被执行人吴正洋。被执行人范慕苏。被执行人黄剑。被执行人彭大志。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国涛、喻国洲、丁一、喻国成、喻伯海、张福华、蒯立红、吴正洋、范慕苏、黄剑、彭大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资的均进行了查封和冻���待处置,由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数额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