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珍,该行负责人。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789844,出票日期2015年4月3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人为湖北裕元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园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票面金额为2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光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
人民陪审员 马 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东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