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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5号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陈海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珍,该行负责人。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5322789844,出票日期2015年4月3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人为湖北裕元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园泰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票面金额为2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穿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光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

人民陪审员  马 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东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