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孙××。被执行人崔××。本院在执行孙××与崔××(2014)滨塘民初字第1932号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