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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731号

孙××与崔××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孙××。被执行人崔××。本院在执行孙××与崔××(2014)滨塘民初字第1932号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